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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经作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18     文章来源:刘文俊    浏览:

请点击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经作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作物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火灾、爆炸、中毒、触电、生物污染等安全事故,保障科研人员人身安全、仪器设备与实验数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消防安全义务,严格执行新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

组长:研究所所长,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审批重大安全事项、应急预案与整改方案,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副组长:分管副所长,协助组长统筹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检查、培训与应急演练,督办隐患整改。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制度,开展日常监管与风险排查。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组长全面负责本所安全工作,对本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实验仪器使用操作规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气瓶(包括高压灭菌锅)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主要包括易爆、易制毒制爆和剧毒化学品)

(三)、组织建立健全本所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确保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

(四)、督促检查本所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职责

经作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主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必须具备实验室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仪器使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气瓶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二)、对本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城所和设施)

(三)、定期检查本所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向所安全责任人报告实验室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督促落实本所实验室安全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

(四)、对学校后勤保卫部的督查工作予以配合,及时如实报告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负责,须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展开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实验仪器使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要求实验室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现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药(物)品(包括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和气瓶等)管理台账,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致病微生物和放射性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贮存场所及使用情况;

(三)、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消防器材、电气设备、实验仪器的安全使用情况并做好维保工作,及时处理涉及实验室安全的问题,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本所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

(四)、定期向实验室安全领导组汇报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实验室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好汇报记录;

(五)、实验室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报学校后勤保卫部备案;

(六)、完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职责

(一)、必须接受岗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能有效处置突发事故;

(二)、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实验仪器使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人员,并将处置情况形成反馈答复制度;

(三)、需连续使用实验室时,须向所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九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制定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实验仪器进行检修、维护;

(二)、实验室内安装的各类电气设备、实验仪器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装配,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违规操作;

(三)、易燃易爆危化品储存室电气设备要防燃、防爆;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定期检查电线线路,发现电线老化、受潮、漏电、短路等隐患及时排除,电气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通电过夜,如需过夜,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五)、严禁在电气设备及实验仪器旁堆放杂物;

(六)、本所实验室在用电方面如有疑问,及时与后勤保卫科取得联系。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台账制度,不得计划外超量储备,如涉及到含有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制爆等化学品,必须到学校后勤保卫部备案;

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对非法私自购买、使用、转让危险化学品的将做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采取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不得由实习生、临时工等非正式工作人员担任保管人员,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使用和归还记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防危险化学品的丢失或被盗,一旦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告知学校后勤保卫部;

(四)、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应根据其类别、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报警装置,保证报警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对易燃易爆、易制毒制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应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管安机关备案,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院保卫处;

(六)、剩余药品要及时退还药品室,若不能及时退还的,要采取安全措施,严加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擅自处理;

(七)、定期对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各实验室要制定保密措施,对存有易燃易爆、易制毒制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数量等要严格保密,一旦发现泄密,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危化品的领用与使用

1. 领用须填写《危化品领用登记表》,注明用途、用量、领用时间,剩余试剂当日归还,不得私存、带出实验室。

2. 使用前查阅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危险性、防护措施与应急方法;挥发性、有毒试剂在**通风橱**内操作,保持通风橱风速≥0.5m/s,不得将头伸入通风橱内。

3.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超量、违规混合试剂;加热易燃液体须用水浴/油浴,严禁明火;实验过程全程监控,不得无人值守。

4. 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专用危化品,须按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使用,剩余药液与包装集中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管理

(一)、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二)、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违法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按规定交由山西省农科院创新基地实验室综合废液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将实验室废物处理情况,录入《实验室有害废物处理记录表》(实验室危险废物鉴别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第十二条  气瓶和高压灭菌锅的管理

(一)、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离开实验室时要检查气瓶是否关闭;

(三)、使用气瓶时务必严禁明火、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暴晒,用框架或栅栏将其固定直立,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且实验室通风良好,可燃气体钢瓶必须与氧气钢瓶分开存放,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除不燃性气体钢瓶外,其余一律不得进入实验楼内,不用的气瓶、空瓶不得堆放在实验室,应放于专库保存,要定期对气瓶压力装置进行检验;

(四)、二氧化碳气瓶存放处温度不得超过31℃,氢气瓶与普通电器设备的间距、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的间距、与其他可燃气体贮存地点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十三条  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操作规程,废物要分类处置,有毒有害生物废物要经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第十四条  从事放射性实验的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实验场所要有安全警示标志,放射性物质储存地点要符合国家标准,放射性废物要有专门的存放容器和处置方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所后勤保卫科负责督查全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有权调阅实验室相关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下达《隐患整改告知书》,由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写出事故报告递交院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所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课题组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所科研办、后勤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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